如果月嫂真的有问题,那么,对于婴儿死亡这件事情,月嫂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一名男子对妻子非常好,妻子生了二胎,男子花高价钱5万元聘请月嫂过来照顾妻儿两个月。这本来没什么不妥,现在请月嫂过来照顾月子中的妻子和孩子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在聘请月嫂的时候,也要注意月嫂的专业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一天,男子聘请过来的这名月嫂慌张地从房间里突然跑出来,告诉男子,孩子情况不太好金博体育,男子一听这话,脸色大变,赶紧去房间,但是,可惜的是,孩子已经窒息没有了呼吸!
这名男子姓孙,孙某从月子中心聘请的这位月嫂需要照顾男子的妻子和孩子两个月,而且还需要帮助妻子做产后恢复工作,服务项目非常细致。但是,月嫂来了后不久,孙某的妻子就感染了新冠,为了防止孩子也被感染,妻子单独住在一个房间,只需要月嫂照顾婴儿就可以了。
孙某对于月子中心的专业人员是非常信任的,因为,在妻子生第一个孩子的时候,就是从这个月子中心找的月嫂,但谁也没料到,这次却出现了问题。
发现孩子没有呼吸后,孙某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最终仍然是抢救无效,孩子被医院宣告死亡了,窒息死亡。
孙某怀疑他聘请过来的这个月嫂存在严重问题,据月嫂介绍,当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孩子窒息前2个小时,她给孩子喂奶,然后一直给孩子拍奶嗝,然后就发现了孩子的异样情况。
月嫂存在着侵权行为,虽然房间里没有监控摄像头,但是,可以推知,月嫂一定有问题金博体育,她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然,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月嫂是母婴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从事月嫂工作,就是在执行母婴机构的工作任务,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这种责任应该由月嫂所在的机构,也就是母婴机构,承担责任,即使母婴机构没有过错,也需要先承担这种侵权责任,承担完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月嫂进行内部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月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是是否存在着过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出现损害结果,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说由于自己的马虎,而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最终导致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过错;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对自己的能力太相信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损害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
月嫂肯定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月嫂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这个需要根据多方证据去证明,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根据目前的情况,难以推定月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很难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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