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落了超市的遮阳架,遮阳架又砸伤了路过的市民,由此产生的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一则公示的法院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考虑到伤者准妈妈的特殊身份,李沧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都支持了关于月嫂费的主张,并按照周边区市一般月嫂的收费标准判决超市经营者承担这笔费用。
2020年7月,怀孕了6个多月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走到小区楼下的超市门口时,一阵大风吹倒了超市的遮阳架,砸到了王女士。虽然这次意外没有伤到王女士的腹部,但还是造成了她左锁骨骨折并神经损伤。
王女士认为,这次意外受伤是因为超市一方对物品管理不当导致,要求超市经营者张女士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在要求因伤产生的误工费和看护费外,王女士还要求对方承担一笔月嫂费,原因是“正处于妊娠期的自己无法进行手术,导致分娩后无法照料孩子,需要支出高昂的月嫂看护费用。”但超市经营者张女士认为,遮阳架坠落是大风所致,与自己无关。双方关于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无果,最终只能诉讼至法院。
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的损伤虽然是因为大风吹落了遮阳架所致,但张女士作为超市经营方,理应考虑位置、天气等各种因素牢固安装门头物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经营者张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所以她应该赔偿王女士的合理损失。
月嫂费这一要求在这类案件中并不常见,但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王女士的妊娠期金博体育、损伤情况、分娩时间以及周边区市一般月嫂收费标准,认为可按照4000元的标准判决超市一方承担这笔费用。
一审后,王女士因对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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